為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加快推進旅游項目、旅游品牌建設,招徠更多境內外游客,進一步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根據《揚州市市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揚財規〔2016〕15號)、《揚州市旅游業發展引導和獎勵資金管理環節實施細則》(揚旅字〔2018〕36號),特制定《揚州市旅游業發展引導和獎勵資金使用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使用范圍
圍繞旅游中心工作,重點支持旅游項目補助、品牌建設(旅游品牌創建獎勵、旅游商品開發獎勵、品牌企業引進獎勵)、游客招徠(過夜游客招徠獎勵、舉辦特色旅游活動補貼、舉辦會議展覽補貼、旅游新線路開發補貼)。
二、認定標準
(一)旅游項目補助
嚴格執行《揚州市市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確定的旅游項目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嚴格執行《揚州市旅游業發展引導和獎勵資金管理環節實施細則》確定的“公開申報、審查評估、擇優決策、立項公示、直接支付、跟蹤監督”操作規范,每年二季度組織開展申報工作,同一項目連續2年獲得省、市旅游項目資金扶持的,本年度不予申報。
(二)品牌建設獎勵
1、旅游品牌創建獎勵
(1)對新評定的國家5A級、4A級旅游景區,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2)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3)對新評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4)對新評定的省五星級、四星級鄉村旅游區,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獎勵。
(5)對入選江蘇省旅游風情小鎮的鄉鎮,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入選市級旅游風情小鎮的鄉鎮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同一小鎮同時入選省、市級旅游風情小鎮的,按照就高原則給予獎勵。
(6)對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的本市旅行社,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5萬元獎勵。對評定為“江蘇省十強旅行社”、“全國百強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同一旅行社同時入選全國百強和省十強的,按照就高原則給予獎勵。
(7)對新評定為五星、四星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金樹葉級、銀樹葉級的綠色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金、銀盤級旅游餐館,一次性分別給予4萬元、2萬元獎勵。
同一飯店主體年度內創成多個品牌,按就高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
(8)對于各縣(市、區)整體創成國家級榮譽(示范區)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于旅游企業參加國家級、省級旅游部門組織的比賽或展評,根據獲獎等級和影響力,給予不高于10萬元的獎勵。
2、旅游商品開發獎勵
(1)對年銷售額300萬元以上,年度研發20種類(相近相似的算一類)以上且研發主題統一、包裝精美、以游客購買為主、市場美譽度高的旅游商品企業,給予不高于15萬元獎勵。
(2)旅游商品企業當年度參加省級(含)以上旅游部門組織的相關旅游商品大賽,獲得國家級比賽一、二、三等獎且具有市場推廣價值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勵;獲得省級比賽一、二、三等獎且具有市場推廣價值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獎勵。
3、品牌企業引進獎勵
對引進的國內外知名旅游投資集團、品牌主題文化酒店、國際會展公司、國際專業賽事俱樂部等,當年在揚州注冊落戶后,經專家評審認定,一次性給予引進單位不高于30萬元的獎勵。
(三)游客招徠獎勵
1、游客招徠獎勵
(1)過夜游客招徠獎勵
累計1月、2月、6月、7月、8月、11月、12月招徠國內過夜游客達到3000人次(含)以上或入境過夜游客達到500人次(含)以上,且游覽2個(含)以上收費景點,按照國內過夜游客1夜30元/人次、2夜(含)以上50元/人次,入境過夜游客1夜50元/人次、2夜(含)以上80元/人次的標準給予旅行社(不包括城市旅游推廣站)獎勵。
在上述7個月內,揚州境內同一家酒店累計接待入境過夜游客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40元/人次獎勵,獎勵上限為10萬元。
(2)大型旅游團隊獎勵
在上述7個月內,一次性招徠國內團隊300人以上、入境團隊100人以上,且至少在揚住宿1夜,按照1萬元/團的標準給予組團社獎勵。
(3)專列、包機、游輪獎勵
在上述7個月內,一次性組織專列(停靠揚州火車站)輸送客源(豪華旅游專列游客量不低于300人、普通旅游專列游客不低于600人)且在揚至少住宿1夜,按照3萬元/次的標準給予組團社獎勵;
年度組織包機(起降揚州泰州國際機場,人數不少于50人/次)來揚旅游5架次(含)以上的組團社,按照包機5-9架次,每架次給予3000元獎勵;包機10架次(含)及以上的,每架次給予5000元獎勵。獎勵上限為10萬元。
一次性組織游輪(停靠揚州港,人數不少于300人)來揚旅游,按照1萬元/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單次獎勵不超過5萬元。
注:同時符合第2和第3條政策的,根據就高原則只享受一次獎勵政策;由旅行社組織的、符合第2或第3條政策,可同時享受第1條獎勵政策。
2、舉辦特色旅游活動補貼
特色旅游活動認定要件:特色明顯(結合地方區域特色)、游客參與度高(現場參與人數10000人以上),或市場影響力大(現場活動參與人數300人以上、網絡及新媒體總點擊量50萬+、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報道宣傳)。特色旅游活動舉辦前須報經市旅游局確認并備案。
對“四季旺游”作出突出貢獻,在“揚州的夏日”(6月—8月)和“揚州冬季養生節”(12月—次年2月)期間舉辦、并經市旅游局備案納入全年活動體系的特色旅游活動,給予主辦(承辦)單位30萬元-100萬元的活動補貼;其他時間舉辦的活動補貼標準不高于30萬元。
經專家評審認定。
3、舉辦會議展覽補貼
(1)對在揚住宿2晚(含)以上的省級以上國內會議(參會省份不少于10個),按照外地參會200人、300人、400人及以上的類別,分別給予4萬元、6萬元、10萬元獎勵;對在揚住宿1晚(含)以上的國際會議(參會國家、地區不少于3個),按照外賓參會50人、100人、200人以上的類別,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獎勵。對世界五百強企業、有重大影響或特大規模的會議,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對在揚舉辦的省級以上會展(國內會展的參會省份不少于10個,國際會展的參會國家、地區不少于3個)、展期3天(含)以上、專業展規模200個標準展位以上、綜合展規模300個標準展位(標準展位9平方米/個,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折算)的會展,按照500元/個標準展位進行補貼。對有重大影響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展會活動,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展位補貼標準最高可上浮50%。
4、旅游新線路開發補貼
年度推出揚州研學旅游、紅色旅游等主題旅游新線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好的市場接受度(年度研學旅游線路接待游客5000人以上、紅色旅游線路接待游客3000人以上)的,每條新線路補貼1萬—5萬元。凡是與外地旅游機構(企事業單位)合作推出的包含兩個以上揚州旅游產品的主題旅游新線路,每條新線路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申報程序
(一)申報條件
1、合法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具有法人主體的旅游企事業單位;
2、自覺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本年度未受到中國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3、本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無重大責任投訴。
(二)申報資料
企業法人證明、批復公告、表彰通知、數據臺賬等其他證明材料(以年度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
(三)資金撥付
市旅游局、市財政局按照《揚州市市級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揚州市旅游業發展引導和獎勵資金使用細則》的要求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資金撥付方案,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結束后,于一個月內撥付資金。
四、其他事項
1、各旅游企事業單位之間不得轉讓和贈送申報項目,對同一申報項目只限定一個申報主體,申報單位不得虛增申報數據。對弄虛作假騙取引導資金的旅游企事業單位,一經查實,取消獎勵和補貼資格,追回發放資金,3年內不再予以獎勵,并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2、本《細則》由市旅游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3、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原《揚州市游客招徠和企業品牌建設引導資金使用細則》(揚財金〔2013〕20號)和《揚州市商務旅游發展和智慧旅游建設引導資金使用細則》(揚旅字〔2014〕10號、揚財金〔20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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