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區促進展覽業發展扶持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市北區展覽業發展,依據《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關于進一步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辦發[2016]18號),結合市北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立足我區特色和產業優勢,堅持創新引領,突出品質提升,堅持政府推動和市場主導相結合,重點扶持影響力廣、發展潛力大且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展會項目,促進企業發展壯大。
第三條 資金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突出重點、節儉使用。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意見所扶持項目應符合中央、省、市關于會展管理的相關要求,支持鼓勵自主培育和引進展會活動,鼓勵場館良性運營,鼓勵會展企業(單位或機構)落戶發展,鼓勵展會進行國際權威認證。
第五條 擬申請扶持的企業(單位或機構)應按規定提前申報次年擬辦的展會項目計劃,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提報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第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予扶持:
1.已獲得本區財政資金支持的會展活動;
2.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及人才交流會;
3.在享受政府財政扶持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4.發生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
5.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機關立案查處或者因違法行為被處理、處罰的;
6.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不誠信記錄的;
7.本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惡性投訴事件或弄虛作假被查處的;
8.因舉辦單位原因引發展會安全事故或群體性事件,并產生較大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包括罷展、鬧展、其他重大事故);
9. 不符合國家政策導向或有違國家政策誤導性宣傳的;
10.其他不適宜資金扶持的事項。
第三章 扶持方式、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展會補貼。
(一)自主培育展會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實際銷售的標準展位數量(9平方米/個標準展位,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面積折算,以下同)對主要承辦單位進行補貼,首屆(同一單位、同一主題的展覽一年舉辦一次為一屆)給予每個標準展位補貼400元,第二、三屆分別按照每個標準展位補貼300元、200元,單個展覽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一單位同一主題的展覽一年補貼一次,補貼屆數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1.在本區注冊納稅的機構或企業新創辦的項目;
2.在本區范圍內從未舉辦過相同內容的項目;
3.獨立舉辦的展會,展期2天(含)以上,且展示內容與展會主題符合程度達到95%以上,不含與其他展會同期舉辦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塊”;
4.首屆室內展覽面積達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標準展位300個以上,第二屆、第三屆的展覽面積保持同比10%遞增的展會。
(二)引進展會補貼。在國內外其他城市成功舉辦的或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企業舉辦的國際性或全國性知名展覽項目,引進我區舉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對主要承辦單位按照上條標準(一)給予補貼。
1.展覽面積達到8000平方米、300個標準展位以上;
2.獨立舉辦且展示內容與展會主題符合程度達到95%以上,不含與其他展會同期舉辦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塊”;
3.展期2天(含)以上。
第八條 展會國際認證補貼。由本區機構或企業在市北區固定舉辦的、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權威機構認證的展會,根據認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展館補貼。對投入運營的專業展覽場館舉辦展覽活動給予運營補貼。專業展覽場館是指以舉辦展覽活動為主要功能,可供出租的實際室內展廳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場館。以場館每年承接展會的實際布展面積為基數(每個展會同期展覽面積不予累計),給予2元每平方米的場館運營補貼,每年補貼額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補貼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十條 會展企業發展補貼。在我區新設獨立法人會展企業(指從事會議、展覽、節慶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布展設計和搭建、會務承辦和服務等業務的各類會議、展覽、節慶、公關、傳播、顧問等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區級貢獻達到50萬元(含)以上、10萬元(含)以上,分別按照區級貢獻的50%、30%給予扶持。我區原有規模以上會展企業,營業收入比上一年增加1000萬(含)以上、區級貢獻增加10萬(含)以上,按照區級貢獻比上一年增量的30%給予扶持。累計扶持不超過三個經營年度。
第十一條 對于區政府重點引進的,對市北區經濟發展、產業升級等具有重大意義的會展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四章 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二條 展會項目補貼申報。
(一)預申報。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扶持標準的展會項目,應在展覽項目舉辦前20個工作日向主管部門進行預申報,并提供參會重要嘉賓名單和基本情況。
(二)實地核實。展會活動舉辦期間,由區貿促會組織工作人員對申報獎勵的展會活動進行實地核實。
(三)正式申報。已預申報的會展單位應當在展會項目結束的20個工作日內正式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一個展會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的,由一個主要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四)擬申請補貼的展會項目,各項目單位應于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辦項目報區貿促會列入區年度計劃。原則上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提報計劃的項目不列入政策支持范圍。
(五) 審核撥付。由項目責任單位初審,區貿促會按照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審并出具審核意見,經區產推委會議研究后,報區政府核準,由區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其他扶持補貼申報。
符合展會國際認證補貼、會展企業發展補貼、展館補貼條件的企業(單位或機構),于次年2月底前,將申報材料提交至區貿促會,由區貿促會審核后經產推委會研究,報區政府核準后,由區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根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區貿促會提報下年度資金預算。區財政在預算中安排相應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兌現。
第十五條 對會展企業弄虛作假、偽造資料、套取扶持政策的,一經查實,嚴肅追究企業責任,并由項目責任單位依法收回已享受的政策資金。
第十六條 對同一會展企業的同一扶持事項同時符合市北區內其他政策的,采用最優惠政策,不重復扶持。
第十七條 享受本意見相關政策扶持的注冊企業,政策期滿后五年內不得遷出市北區,如確需遷出,項目責任單位應牽頭負責追回已獲得獎勵。
第十八條 本意見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由區貿促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本意見發布之日期間舉辦的項目,符合條件的,可參照本意見執行。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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