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特惠年活動中特約商家對特惠券的回收、兌付等工作,確保活動有序有成效,根據《關于開展2018年“峰會杭州”會獎旅游特惠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制訂本操作細則。
一、特惠辦法
(一)特惠券抵扣
對符合《通知》要求的特惠對象舉辦的特惠項目,按實付金額每滿10000元減800元給予讓利,以此類推,單項目最多減20萬元。即實付金額滿10000元時,當場可使用1張杭州會獎旅游特惠券抵扣 800元,其余9200元需另行支付。
(二)特約商家配套優惠
特約商家根據本單位制定的特惠年配套優惠政策給予優惠,優惠幅度不低于市旅委特惠券優惠抵扣幅度,按實付金額每滿10000元,給予不低于價值800元的其它形式優惠,以此類推。
二、回收特惠券須知
(一)由特約商家收取杭州會獎旅游特惠券及市旅委開具的“特惠券使用確認函”。
特約商家在接受特惠券時需要核對以下內容:
1、特惠券編號是否與“特惠券使用確認函”中規定的編號一致。編號不一致的拒絕接收。
2、根據確認函中的“特惠項目類型”進行商家審核:
(1)標注為“省級學術會議”、“國內商業會議”的項目,特約商家對綜合消費金額進行審核,合計不足30萬的拒絕接受;
(2)標注為“入境獎勵旅游”的項目,特約商家對賓客構成和入住天數進行審核,外賓占團員人數90%以下和住宿少于2晚的拒絕接受;
(3)標注為“國內獎勵旅游”的項目,特約商家對入住天數和綜合消費金額進行審核,住宿少于2晚,綜合消費金額合計不足30萬的拒絕接受。
對確認函中其他已注明的特惠項目,特約商家無需對其進行審核即可接受特惠券。
(二)加蓋特約商家公章
回收特惠券后,特約商家需在券背面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開具發票
特約商家根據本次會獎項目的最終實付部分開具正式發票。發票抬頭與特惠券使用單位應保持一致。
(四)留存費用系統賬單(結算清單)及會議合同
保留該會獎項目的費用系統賬單(結算清單)及會議合同,與市旅委結算時提供經特惠對象和特約商家共同蓋章確認的費用系統賬單(結算清單)及會議合同復印件。
(五)留存特惠年配套優惠證明
特約商家應在會議合同中明確寫明給予特惠年配套優惠的內容條款,或與特惠對象簽訂有配套優惠內容的補充協議。
三、無效券的判定
1、不能提供完整結算資料(參見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的杭州會獎旅游特惠券;
2、未蓋特約商家公章的杭州會獎旅游特惠券;
3、特惠項目使用的特惠券編號與“特惠券使用確認函”上規定編號不一致的;
4、券的申領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
5、特惠對象在特約商家實際消費總金額達不到市旅委特惠年活動需補助金額的;
6、未達到特惠項目適用要求的特惠券(參見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2款)。
四、會獎項目消費總額的認定
原則上以特約商家開具給的費用系統賬單(結算清單)中的“優惠前消費總額”為準,但在杭州以外地區開展會后旅游的費用或僅在杭州開展會后旅游的費用均不作認定。如有除以上情況外確實屬于此次會議消費金額的,如特約商家僅提供住宿、搭建、租車、會后考察等單項業務的費用,或參會代表自行支付的參會費用(住宿費、餐費等),由會議主辦方或特約商家提前10個工作日報市旅委,會議舉辦時由市旅委委托第三方審計公司現場審計,審計認定確屬此次會議消費的金額計入該項會獎項目消費總額。
五、結算
(一)結算所需資料
1、補助匯總申請單;
2、市旅委開具的特惠確認函及已使用的杭州會獎旅游特惠券原件;
3、會獎項目消費發票復印件、收款憑證復印件及雙方蓋章確認的費用系統賬單(結算清單);
4、酒店提供團隊住宿清單和會議合同復印件;
5、旅行社、會議會展公司提供行程單和會議合同復印件(或與買家簽訂的年度合同及單項會議采購證明);如特約商家部分大額收入為非特惠對象支付的,還需提供收款憑證復印件及發票復印件(發票內容注明會獎項目名稱);
6、旅行社、會議會展公司支付該會獎項目相關大額成本(如酒店住宿、會場、晚宴等大額費用)結算清單、發票復印件以及支付憑證復印件;
7、特約商家給予特惠對象特惠年配套優惠的證明(如合同中注明金額的優惠條款或補充優惠協議);
8、特約商家提供加蓋公章的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9、如有參會代表自行支付的參會費用,需提供收款明細及抽查憑證復印件;
10、其他特殊情況由市旅委、審計公司、特約商家三方確認后提供相關材料。
(二)資料要求
1、以上資料按照每個項目分別整理,即每個申請補貼的結算項目均提供對應的上述資料。
2、以上結算資料要做到申領單位、使用單位、發票抬頭、費用清單、享受優惠對象及會議合同簽約單位的一致性。
(三)補助申請日期
補助申請應及時。2018年9月30日前舉辦的項目,特惠對象應于項目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以最終尾款收款憑證上的日期為準,下同)與特約商家結清該項目全部款項,否則特約商家有權不予以接受特惠券;特約商家應于結清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集齊全部兌付資料向市旅委提出兌付補助申請。10月1日(含)后舉辦的項目,特惠對象應于項目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與特約商家結清該項目全部款項,否則特約商家有權不予以接受特惠券;特約商家須于12月5日前集齊全部兌付資料向市旅委提出兌付補助申請。如有逾期,市旅委有權作出取消補助的決定。聯系人:杭州市商務會展旅游促進中心會獎部(地址: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228號310室,電話:87272663)。
六、審核兌付
每家特約商家須指定兩名特惠年活動專員,由專員負責收集整理并向杭州市旅委提交結算資料,市旅委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計。審計后特約商家可獲得經審計認定的特惠券面值等額補貼,特約商家開具收據兌付補貼,兌付分三期,分別為2018年6月底、9月底和12月中旬。
杭州市旅游委員會對本操作細則保留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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