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會議與獎勵旅游產業的發展,加強和規范北京市會議與獎勵旅游獎勵資金(以下簡稱“會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旅游委”)結合我市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征集、據實申請、擇優評選。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條 設立會獎資金旨在通過對會獎旅游產業鏈主要環節的市場主體進行資金獎勵,進一步促進國際會議、獎勵旅游活動、國際商貿及文化交流活動等在京舉行,宣傳推介北京會獎旅游資源,促進國際會獎旅游市場的開發,促進入境游,增加北京入境旅游消費。
第四條
項目申報主體為非官方國際會議、獎勵旅游活動、境外買家(媒體、旅行商)考察活動、海外參展的組織機構、承辦機構、場地提供方等各相關方,包括協會、學會、會獎公司、旅行社、會議會展中心、酒店等。項目申報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制度、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申報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會獎產業發展政策。申報項目如涉及旅行社業務,應具備相應旅行社資質。如聯合申請,需確定一個主申請人,并符合上述條件。
第五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申報會獎資金: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三)虛假承諾。
(四)存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重大法律糾紛。
(五)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境外專業買家、旅行商、媒體等來京交流采訪與開展合作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根據活動的規模、重要性、實際效果以及對北京會獎旅游業發展的作用,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申報單位需提供外賓電子機票確認單、住宿發票和活動報告書等相關材料。
獎勵資金額度按審定后人均不超過4000元計取。
第七條 海外促銷、參展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根據活動的規模、重要性、實際效果以及對北京會獎旅游業發展的作用等,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申報單位需提供電子機票確認單、住宿發票、參展或參會通知、場地費與交通費單據、活動報告書、活動現場圖片等相關材料。
獎勵資金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后投資總額(場地費、制作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直接費用)的30%。
第八條 申辦、主辦和承辦國際會議的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申辦國際會議
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申辦成功的國際會議,按照重要性和規模給予10萬元或15萬元定額資金獎勵。
申報單位需提供會議及活動國際組織相關授權書、協議、證明材料以及往屆會議活動相關材料,例如規模等。
(二)主辦國際會議
根據會議及活動的規模、重要性、消費金額、實際效果以及對北京會獎旅游業發展的作用等,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其中單項會議及活動與會外賓人數不低于50人,參會人員來自3個國家以上,會期不少于2天。按照外賓入住酒店間夜數給予10萬元到40萬元定額資金獎勵。
申報單位須提供如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京舉辦國際會議批件、會議手冊(含日程安排)、簽約酒店協議、酒店住宿憑證(會議注冊系統外賓參會憑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外賓住宿的證明材料)、活動報告書、活動現場照片等材料。具體獎勵標準:外賓入住100-200(不含)間夜,獎勵10萬元;200-400(不含)間夜,獎勵15萬元;400-600(不含)間夜,獎勵20萬元;600-1000(不含)間夜,獎勵30萬元;1000間夜以上,獎勵40萬元。
(三)承辦國際會議
承辦國際會議單位如申報獎勵資金,須滿足下列條件:一是主辦單位沒有申報獎勵資金;二是承辦單位在使會議落地北京過程中做出積極貢獻;三是申報項目具備一定規模,外賓達到100人,會期不少于2天,參會人員來自3個國家以上。
申報單位須提供如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國際會議承辦協議、簽約酒店協議、會議手冊(含日程安排)、簽約酒店協議、酒店住宿憑證(會議注冊系統外賓參會憑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外賓住宿的證明材料)、活動報告書、活動現場照片等材料。具體獎勵標準:參照主辦國際會議獎勵標準的50%以內給予獎勵。
第九條 承接來京境外獎勵旅游團。
根據獎勵旅游團規模、在京逗留天數及對北京會獎旅游業發展的作用和影響力等,通過第三方評審擇優獎勵。獎勵旅游團規模在100人以上,在京逗留2天以上,且入住四星標準(含)以上酒店,按照入境客人入住酒店總間夜數實行5萬元至20萬元定額資金獎勵。
申報單位需提供承接協議、簽約場地協議及付款憑證、酒店入住證明及發票、境外客人電子機票確認單等材料的復印件和會議或主題活動的報告等。具體獎勵標準:入境客人總間夜數200-300(不含),獎勵5萬元;300-400(不含)間夜,獎勵8萬元;400-500(不含)間夜,獎勵10萬元;500-600(不含)間夜以上,獎勵15萬元;600間夜以上獎勵20萬元。
第十條 項目征集與申報。
市旅游委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公告,對當年獎勵資金獎勵類別、征集時間及評審細則予以明確。
項目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申報表。
(三)其他相關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及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3.項目是否取得其他政府獎勵資金支持情況說明。
4.項目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依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及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經第三方評審機構評審后,市旅游委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請資金,市財政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核批復,資金批復后,由市旅游委撥付獎勵資金,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為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核,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三)虛假承諾。
(四)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需具備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經驗與服務平臺運營經驗,通過社會公開選聘進行確定。
第十四條 市旅游委負責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由市旅游委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打開手機微信“掃一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