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9〕11號
印發廣州市海珠區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區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海珠區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經貿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廣州市海珠區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一、總則
1.為把握《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實施機遇,配合廣州建設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城市,貫徹落實我區發展以會展經濟為龍頭的現代服務業的戰略決策,引導各類展會和展覽企業向我區聚集,加快會展業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2.本意見中,展會是指各種定期的展覽會、博覽會、展銷會、交易會;展覽企業是指展覽公司和展覽服務機構;展覽公司是指作為展會經營主體的組展商企業;展覽服務機構是指直接為展覽會提供搭建、設計、物流、廣告的企業。
3.區政府安排專項財政資金,并提供優質服務,鼓勵各類展會、展覽公司和大型展覽服務機構落戶我區,扶持各類展會和展覽公司走品牌化、國際化道路,支持開展會展業宣傳推介。
二、展會扶持措施
4.首屆在琶洲地區舉辦、并且承諾在琶洲地區連續舉辦五屆以上、單屆展覽面積達到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會,前三屆分別按實際租用場地租金25%、20%、15%的比例給予展覽公司補貼,每屆補貼最高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5.從廣州市以外移至琶洲地區舉辦、并且承諾連續舉辦五屆以上、單屆展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前三屆分別按實際
租用場地租金25%、20%、15%的比例對展覽公司給予補貼,每屆補貼最高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6.上述展會若對我區會展經濟或者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大積極影響的,經區經貿局審核、區政府批準,補貼比例可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每屆補貼最高限額可提高至50萬元。若首次在琶洲辦展(包括創辦和遷入)展覽面積達不到前述補貼條款要求的起點面積,則可從達到起點面積之屆別開始,補貼三屆,補貼屆別可不連續,但計算跨度最多不超過前五屆。
7.上述展會首次在琶洲地區舉辦展覽面積即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當屆補貼比例提高到50%,最高補貼金額提高到50萬元。
8.首次在琶洲地區辦展的展覽公司,可申請區經貿局協助辦理展會有關手續,協調解決辦展過程有關問題。
9.在琶洲地區舉辦的有影響、上規模的展會,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參照區重點總部企業綠色通道的做法,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10.享受本意見第4—9條扶持措施的展會,其展覽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地址必須在我區轄內,并且在我區納稅。本意見發布實施之日起首次在琶洲地區舉辦或者由廣州市外遷入琶洲地區舉辦的展會,從其第一次在我區舉辦結束之日起1年內,其辦展的展覽公司注冊地址由我區以外遷入區內且在我區納稅的,從遷入之日起,可參照享受本意見第4—9條的扶持。
11.區政府鼓勵展覽公司和展館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鼓勵展會與展會之間、展館與展館之間、展館與展會之間友好合作、良性競爭。對在琶洲地區舉辦、展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會,區公安等部門鼓勵展覽公司委托場館代辦展會有關手續。
三、展覽企業扶持措施
12.在我區新注冊成立、納稅,或者由區外遷入我區注冊、納稅的展覽公司,每年經營展會展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對區財政貢獻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50萬元。
13.在我區新注冊成立,或者注冊地址由區外變更為我區的展覽服務機構,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按照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對區財政貢獻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30萬元。
四、品牌化、國際化扶持措施
14.在本意見第4—7條中,若展會由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全國性行業協會或者國際著名展覽公司主辦、經營的,經區經貿局審核、區政府批準,補貼比例可適當提高標準,但不多于10個百分點,補貼最高限額可相應調高20萬元。
15.本意見第4—5條中,若展覽公司的主要股東是國際著名展覽公司的,經區經貿局審核、區政府批準,獎勵最高限額調高20萬元。
16.國際著名展覽公司在我區設立子公司、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限額20萬元。
17.在我區注冊登記、納稅的展覽公司在境外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給予5萬元一次性資助;獨資或者合資設立子公司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資助。
18.在我區注冊登記、納稅的展覽公司或者其境外子公司,獨自或者與人合作在境外舉辦定期展覽,且每屆展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該展會每屆不多于20萬元的資助,可連續資助3屆。
19.在我區注冊登記、納稅的展覽公司在區內舉辦的展會,展覽面積在6000至30000平方米,境外企業參展面積占20%以上,對其海外推廣費用(包括印制外文宣傳品、海外媒體投放廣告、其他形式推廣活動的費用)給予50%補貼,同一展會最多不超過20萬元,同一公司一年內最多不超過30萬元,同一公司歷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五、辦理程序
20.申請對展會資助的,展覽公司應于展會實施方案確定、正式簽訂展場租賃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區經貿局報備,于展會結束后1個月內向區經貿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區經貿局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審核工作,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局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撥款。
21.對有關國際著名展覽公司的認可,由區經貿局咨詢專家意見后予以確認,經確認后方可享受相關待遇。
22.在我區新注冊成立或者注冊地址由區外變更為我區的展覽企業申請獎勵,于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次年4月份向區經貿局包含總結匯報、辦公文檔、旅游景點、出國留學、外語學習、IT計算機、計劃方案以及廣州市海珠區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內容。
同一展會、展覽企業同時符合本意見多條資助、獎勵標準的,由實際經營展會的展覽公司享受本意見相關扶持措施,27.區政府設立會展業發展先導資金100萬元,用于“中國會展名區”總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區域合作、行業組織建設和其他基,28.本意見由區經貿局組織實施,29.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主題詞:經濟管理會展△意見通知,提出申請,區經貿局會同區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
23.國際著名展覽公司在我區設立子公司、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我區展覽公司到境外設立子公司、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申請資助應于辦妥設立機構手續后3個月內向區經貿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區經貿局于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部門完成審核,提出資助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發放。
六、其他規定
24.同一展會、展覽企業同時符合本意見多條資助、獎勵標準的,不重復資助,按資助或者獎勵金額最高者執行。
25.展會由多個展覽公司聯合組辦的,由實際經營展會的展覽公司享受本意見相關扶持措施。實際經營展會的展覽公司是指展覽場地的承租方和展覽攤位的銷售方。
26、凡獲得我區資金資助或者獎勵的企業,應當承諾自接受資助或者獎勵之日起3年內不遷離我區;若違反承諾,我區保留追回有關補貼和獎勵的權利。
27.區政府設立會展業發展先導資金100萬元,用于“中國會展名區”總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區域合作、行業組織建設和其他基礎性工作,由區經貿局負責實施。
七、附則
28.本意見由區經貿局組織實施。
29.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經貿委,區委辦,區人大辦,區人大財政經濟工委,區政協辦,區政協經濟委,區紀委辦、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8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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