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持和促進建鄴區旅游產業發展,增強旅游企業發展能力,依據建鄴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建鄴區關于扶持與促進產業發展的暫行辦法》(建政發[2016]78號)實施意見,結合我區旅游產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由區財政列支,設立建鄴區扶持和促進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符合本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申請專項資金支持和獎勵。
第二條 本辦法所扶持和促進的旅游產業所含主要領域及其門類,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5)為基礎確定。分為旅游景區、景點、公園等設施,旅游住宿、旅游購物、旅游娛樂、旅游綜合服務等核心門類。
第二章 扶持內容與獎勵標準
第三條 支持和鼓勵引進大型重點旅游項目
符合南京市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及產業轉型升級要求,列入全市重點項目庫且旅游開發項目總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在項目計劃的建設年限內完成投資,實際建成并開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 投資額在10億元(含)至50億元以下,一次性獎勵30萬;投資額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以下,一次性獎勵50萬;投資額在10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
2. 對重點旅游項目的配套公共交通體系和旅游服務體系,發改、財政、建設和交通、環保、城管、文化旅游等部門優先列入建設改造計劃。
第四條 支持和鼓勵引進總部辦公
1. 支持和獎勵引入國內百強旅行社總部進駐建鄴,前10強的旅行社總部入駐建鄴,一次性獎勵50萬元;前11至前50強的旅行社總部入駐建鄴,一次性獎勵30萬元;前51至前100強的旅行社總部入駐建鄴,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 支持和獎勵引入國內前10強旅行社的華東區域總部入駐建鄴,一次性獎勵20萬元;國內前10強旅行社的江蘇省總部入駐建鄴,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對入駐建鄴的各國簽證中心,進行跟蹤服務和大力宣傳,積極引導旅行社來我區辦理有關簽證有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獎勵(參照第十條第二款)。
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引入旅游新業態項目
支持和鼓勵引入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依托旅游度假區、景區、城市公園等建設的汽車自駕游營地、房車營地項目、游艇旅游及其他新業態旅游項目。達到國家規定的三星級汽車(房車)露營營地或以上標準,規模在100輛至200輛之間的,給予營地一次性獎勵20萬元;達到國家規定的三星級汽車(房車)露營營地或以上標準,規模超過200輛的,給予營地一次性獎勵30萬元;建成并運營超過30艘游艇以上的游艇旅游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引進新型會獎旅游項目
1.鼓勵引進人數在500人以上且在建鄴住宿2晚(含)以上的大型會獎旅游團隊,對該活動的承辦組織單位每團給予3萬元獎勵。
2、支持主會場在建鄴、規模達到200人以上,會期不少于2天的全球500強企業年會類項目(500強企業是指上年度《財富》雜志上榜榜單的企業),對該項目的承辦或運營單位給予3萬元獎勵。
項目申報主體包括專業會議組織者、會議場地供應方、會議型酒店、主題會獎旅游場所、會獎專業組織機構等。
第七條 支持旅游項目、旅游服務的提檔升級
1.鼓勵高等級旅游景區(度假區)創建。當年評選上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國家AAAAA級景區,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當年評選上的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當年評選上的國家AAAA級景區、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鼓勵智慧旅游服務項目建設。按照智慧景區標準進行建設或改造升級,取得顯著成效的新建重點景區和國家AAAA級以上景區,通過評審獲得國家級智慧旅游優秀項目或者智慧旅游示范基地的景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通過評審獲得省級智慧旅游優秀項目或者智慧旅游示范基地的景區,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3.鼓勵企業開發創意旅游文化商品,支持打造知名品牌。對符合“體現南京文化內涵、具有市場推廣價值、攜帶便利實用”的要求,納入“南京禮道”、“城市游禮”等系列品牌的旅游商品及其研發單位、孵化基地和專營店進行獎勵。“南京禮道”、“城市游禮”旅游商品專營店得到市場認可,受到市民游客好評,年銷售額位列全市前3位的,給予每家10萬元獎勵。“南京禮道”、“城市游禮”旅游商品專營店年度單件(含系列)銷售位于全市前10名的旅游商品所屬單位,按名次分別給予每家2萬元至10萬元獎勵。
4.支持旅游廁所與旅游生態環境建設。按照全市旅游廁所建設計劃,在全區各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及其他旅游窗口地區,旅游交通沿線、旅游集散地新建、改建的旅游廁所。新建、改建后達到國家AAA、AA、A等級標準的旅游廁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5.支持完善旅游咨詢服務體系。對符合相關標準,依托全區各旅游景區、度假區、重點旅游窗口地區建設的旅游咨詢服務中心(點),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咨詢服務中心(點),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面積在60(含)平方米以下的旅游咨詢服務中心(點),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根據其運營情況,每年給予2萬元至5萬元的資金扶持。
6.支持推進景區安全建設,創建市級平安景區,對被評為“平安景區”示范單位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被評為“平安景區”先進單位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被評為“平安景區”達標單位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7.支持推進旅行社星級評定工作。推進旅行社星級評定工作,按照省級星評標準,評定為五星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5萬元、評定為四星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3萬元、評定為三星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1萬元。
8.推動飯店開展星級評定,成功評定為五星級飯店一次性獎勵50萬元;成功評定為四星級飯店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八條 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旅游市場營銷
旅行社、景區、飯店等旅游企業以廣告投放、參加大型旅展設置展位及其他形式在境外自主開展專題旅游營銷推廣的。按單次不超過2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標準給予獎勵;對在各類媒介為建鄴旅游開展宣傳推薦的企業(含各類媒介)根據其宣傳的影響力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 支持和獎勵區內過夜旅游經營服務
旅行社年接待境外來建鄴過夜游客達1000人天(含)以上的,按10元/人天標準給予獎勵;年接待國內來建鄴游客過夜達10000人天(含)以上的,按2元/人天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條 支持和獎勵促進建鄴旅游創新發展的企業
1.鼓勵旅行社創新開發旅游線路。對將我區新興旅游景點納入旅游線路進行開發宣傳,并帶來一定人氣的,根據吸引游客量的情況給予2萬元至5萬元獎勵。
2. 針對建鄴區內旅游產業具有重大公益性、基礎性推動作用的旅游項目;或具有文化、旅游、商貿多重屬性的重點旅游項目;對建鄴區旅游經濟提升具有重大推動力的旅游服務企業,實行“一事一議”的特殊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和受理
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園區提交申請材料,不在我區工商注冊的企業直接向區文化旅游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園區或文化旅游局初審后,區文化旅游局會同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由園區向企業兌付。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接受申報,4月、10月向企業兌付。
第十二條 同一項目享受省、市專項資金扶持的,可同時申請本區產業資金扶持。本辦法與全區其他產業政策重復的,采取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采取多方專家、旅游產業促進領導小組成員、行業協會人員等共同組成,確保公平、透明、科學、合理,有效發揮專項獎勵資金的產業培育、引導和扶持功能。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和個人,需要準確、按時、按規填報申請書,材料、數據不得弄虛作假。弄虛作假者,一經審查發現,兩年內不得申報該獎勵項目并收回已發的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初審通過獎勵扶持的企業與個人,須經社會公示,如收到投訴舉報,將進行核實,以確保獎勵扶持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資金支持的旅游企業需要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按規納稅,積極履行保障就業者權益、保護社會環境,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鄴區文化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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