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會展業的創建與發展,加強會展業對社會和經濟發展引領、聚集、輻射的作用,結合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在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專業展館舉辦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會議、展覽等活動,以及為活動提供各類會議、展示推介、經貿洽談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三條 資金按照公平公正、重點突出、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管理。
第四條 補助對象為在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專業展館內舉辦會展項目的企業、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
第二章 補助內容
第五條 展覽類補助事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在麗水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每屆展期 2 天(含)以上,展覽面積 2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項目,按項目展覽面積每平方米補助 40 元,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第六條 會議類補助事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在麗水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的各類論壇、會議等,參會人數在 100 人(含)以上的,給予實際場地租賃費 30% 的補助,單場活動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第七條 住宿費用補助會展活動期間在麗水市酒店住宿的,按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實際住宿金額的 30%,最高為每間每夜補助 120 元,單次活動補助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
第八條 品牌會展項目培育補助按照有利于促進麗水經開區產業發展、有利于提升影響力和開放度的原則,培育與麗水經開區產業契合度高、標識度強的專業展會(包括專業展覽和專業會議),對在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的,在連續舉辦三年之后,在第三年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品牌會展培育補助,補助標準為三年總計補助金額的 30%。
第九條 會展業機構補助會展業機構單年度內累計在麗水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會展活動三次 (含) 以上,且參會人數總計 800 人 (含) 以上的會議項目或總計展覽規模 10000 平(含)以上的展覽項目,給予機構一次性補助 15 萬元。
第十條 提升展覽業影響力引進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來麗水經開區舉辦,一次性給予會議舉辦主體 15 萬元補助;在麗水經開區舉辦的展覽項目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一次性給予會議舉辦主體 30 萬元補助;在麗水經開區舉辦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范圍的會議,一次性給予會議舉辦主體 15 萬元補助。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 明確相關名詞解釋:①“專業展館” 是指可提供 5000 平米(含)以上展覽場地的的場館;②“會展業機構” 是指從事會展上中下游全產業鏈服務的企業。
第十二條 “會帶展”“展帶會” 的活動,可疊加享受上述第五、第六、第七條的補助,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活動總成本(明確范圍:包括場租、住宿、交通、餐費、搭建、安保費,不含專家顧問、廣告推廣等費用,以發票為準)的 50%,但同一事項不得重復兌付。
第十三條 申請項目補助單位應在活動舉辦前 30 日向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試行,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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