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贛州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關于進一步促進贛州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全市會展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贛州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發展扶持資金)包括市本級預算安排的用于鼓勵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上級按因素法分配下達我市的會展業補助資金。
第三條 發展扶持資金適用于對在我市舉辦會展的各類專業會展公司、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市場主體及政府部門單位的獎勵和補助,以及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經費支出,
第四條 市投資促進中心是發展扶持資金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項目資金和項目實施的審核;市財政局是發展扶持資金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五條 發展扶持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重點扶持符合我市優勢產業發展方向的重要會展項目。
第二章 發展扶持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 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舉辦重大會展活動、第六條引進國內外大型品牌會展活動、引進知名會展機構、品牌會展項目培育、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和對外交流、會展項目進行國際權威認證及其他促進贛州會展業發展的事項。
第七條 扶持資金扶持對象為由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在本市范圍內舉辦且未使用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會展項目。
第八條 鼓勵各類企業、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引進或者舉辦與我市重點產業、生產性企業有關的品牌會展,推動以會促產、以產帶展。對企業、社會組織等在本市舉辦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內展覽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且標準展位不少于200個的市場化貿易類和消費類展覽項目(不包括各類成就展、人才交流會、圖片展等項目),按每個標準展位(9平方米)600元給予扶持,特裝展位換算成標準展位數進行補助,單屆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屆數不超過3屆。汽車展室內展覽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按照室內展覽面積每天3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貼,單場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一年不超過3場。
第九條 對國內外專業會議服務公司、央企、市級以上行業協會等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從外地引進的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會議或論壇,會期2天及以上、參會人數300人以上、使用住房單日180間以上,給予12萬元的扶持補貼。會議、論壇、展覽合并舉辦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只補一項。
第十條 支持會展場館運營,吸引更多專業展會在贛州舉辦,凡在會展場館內舉辦的專業展覽項目,可按每平方米3元/天對場館方進行獎補,每展獎補天數不超過3天。對高鐵空港新區會展中心的補助標準在現有基礎上再上浮20%。
第十一條 企業、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在本市主(承)辦的時間在2天及以上,參賽人數在200人及以上,市外參賽選手不低于60%的,展覽面積達到1500㎡的省級(含)以上體育競技賽事活動給予扶持。參賽人數200人-500人,補助主(承)辦方經費9萬元;參賽人數501人以上,補助主(承)辦方經費15萬元,一年補助次數不超過20場。
第十二條 支持品牌展會,對經批準同意政府舉辦的臍博覽會、紡織服裝產業博覽會、永磁電機產業大會等會展活動每屆一次性給予主(承)辦方經費50萬元(不含上級補助資金)第十三條對特別重要的國際性、國家級會展和市政府指定的重要會展活動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議”的流程報市政府審批。第十四條會展宣傳推介、會展人才培養、會展對外交流學習、會展項目管理、會展數據統計、平臺建設開發等經費,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從市本級安排的發展扶持資金中據實支付。
第三章 資金申請、下達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發展扶持資金由市投資促進中心組織項目申報,并提出審核意見,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資金。
第十六條 獲得發展扶持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虛假冒領扶持資金的,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款項,取消其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市財政局市投資促進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對發展扶持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市投資促進中心承擔發展扶持資金使用績效主體責任,嚴格支出管理,做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報告送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對發展扶持資金開展績效監控、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政策如與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復時,不重復補助,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財政局市投資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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